1956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以及1962年1月30日中央七千人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均对潘汉年有所提及。他明确表示:“不处决他们,并非他们无罪,而是处决对他们并无益处。”毛泽东强调,“潘汉年这类人物,若处决其一,一旦开杀戒,则类似之人亦将受到牵连。”因此,潘汉年最初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后改判为无期徒刑。
1955年,毛泽东作出逮捕潘汉年的决策之际,相关当事人汪、李二位早已离世。参与会面的汪精卫的秘书陈春圃亦然,而唯一存活的胡均鹤,此时正身陷囹圄,成为这一历史事件的唯一见证者。
李士群离世之后,汪伪政权解散了“特工总部”,转而设立了“政治保卫局”。该局由前军统特务首脑万里浪和胡均鹤分别担任正、副局长。随后,“政治保卫局”增设了两局,分别负责上海和南京地区的管辖工作,胡均鹤同时兼任南京地区第二局局长。
抗战胜利之际,胡均鹤不幸遭受国民党当局的严厉判决,被判处十年监禁,被羁押于南京著名的老虎桥监狱之中。关键时刻,徐兆麟为他美言。1949年初,国民党兵败如山倒,为了给共产党增添麻烦,将在狱中关押的罪犯统统放了出来。赵尚芸将胡均鹤先送到上海小住几天,随即回到了苏州老家。
在狱中,胡均鹤就已经细细回顾了自己的一生。他对共产党并不陌生,不少共产党要员曾经是他的同事和朋友。但他是共产党通报过的大叛徒,做过汉奸,共产党是否会饶恕他? 他苦思,忆起潘汉年。
行经南京至上海的旅途中,胡均鹤于无锡偶遇刘毅。彼时,刘毅亦闲居家中,无所事事。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商定由刘毅前往香港,探访潘汉年。尽管胡均鹤经济拮据,他还是毅然决然地拿出数枚银元,作为刘毅的旅费。赵尚芸亦慷慨解囊,从指间褪下一枚金戒指,作为刘毅的盘缠。刘毅不负胡均鹤与赵尚芸的厚望,在香港,他们寻获了潘汉年的踪迹。潘汉年指示他们前往丹阳,寻找饶漱石与杨帆,并同时告知了饶漱石与杨帆这一消息。
三月,胡均鹤在苏州偶遇了其部下孙洵,孙洵亦向胡均鹤表达了渴望加入人民解放军的强烈意愿。胡均鹤随即再次修书一封,委托孙洵前往丹阳寻觅潘汉年。然而,胡均鹤并未得知潘汉年实际并不在丹阳。信件历经辗转,最终送达潘汉年手中。潘汉年亦通过口头信函告知孙洵,邀请他和胡均鹤一同前往丹阳,与解放军会合。到了1949年四月,便……正当人民解放军勇渡长江之际,胡均鹤毅然鼓起勇气,踏足丹阳,投身于解放军的行列之中。
有插曲。胡均鹤在苏州的历险中,不幸遭遇了意图在苏州解放后潜藏下来的中统特务——苏麟国。胡均鹤至丹阳,苏州恰解放。苏麟国成为胡献的解放军见面礼。
潘汉年、杨帆、胡均鹤
潘汉年与杨帆大胆启用胡均鹤等人才,不仅在于潘汉年曾两度向中央社会局汇报并获其首肯,饶漱石亦对此事心知肚明。他指示杨帆与胡均鹤进行交谈,随后自己假扮偶然路过,意外与胡均鹤重逢……
1954年9月,胡均鹤接到上级的指令,要求他赴北京公安部进行工作汇报。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抵达北京后,他却突然被拘禁,这一监禁竟长达二十八个春秋。
1955年4月3日,在北京参加全国党代会之际,潘汉年遭遇突兀的逮捕。其被指控的主要罪状包括两点:一是,在抗战时期,他违背党的意志,暗中与汪精卫勾结;二是,在解放后,他庇护了以胡均鹤为首的一众中统潜伏特务及反革命分子。追溯至1944年年底,国民党特务机构依据汪伪政权泄露的情报,曾对外散布,称延安方面曾派遣李富春前往武汉,与日军及伪政权有所勾结。华中局亦曾指派潘汉年赴南京,与汪精卫就“国共合作”事宜进行秘密会谈。毛泽东对此指示相关部门对潘汉年进行调查核实,但潘汉年未能提供明确说明,从而错失了一次澄清事实的机会。
1945年,潘汉年受邀赴延安参加中共七大。在此期间,毛泽东曾单独与他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旨在了解他在对敌斗争中的工作情况。毛泽东好奇地询问潘汉年,为何众人皆以“小开”称呼他,而他本人对此却鲜有了解。尹骐在其著作《潘汉年的情报生涯》中提到,潘汉年因顾虑知识分子那难以言喻的颜面,且未向毛泽东作出解释,再度错失了一次良机。
1939年,汉年离延安。中社部曾命其设法争取并充分利用李士群在敌伪特务机关中的地位,为我方情报工作提供助力。香港陷落,汉年迁至上海。潘曾因袁殊的牵线搭桥,在上海与李士群有过一次会晤,并开展了争取工作。此事,潘均在事前事后均已向延安中社部进行了报告,同时,上海党的负责人刘晓亦对此事有所了解。
日后,潘由沪撤往华中地区之际,华中局特地安排他前往南京与李进行第二次会晤,此事众皆知晓。然而,那些关于汉年到南京与日方进行谈判,甚至曾与汪精卫有过会面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和恶意诽谤。在运用李士群的过程中,汉年始终表现出了无可置疑的忠诚,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此类工作未来仍需我们大胆推进。此次汉年莅临延安,毛主席已向他详尽阐释了相关情况。
(二)刘晓与汉年自上海撤退至华中地区之际,确实借助了李士群、徐汉光(亦称刘毅)的联络,以实现隐蔽行动。刘晓抵达延安后,便向中央汇报了敌后交通工作中频繁运用敌伪关系的实际情况,许多华中地区的干部,从彰德到集总,亦采取了类似的策略。
(三)国民党中统局频繁散布流言,称延安方面派李富春、华中局则派遣潘汉年赴南京与敌方及伪政权勾结。此外,他们还不断编造谣言,声称潘汉年已被华中局拘禁。此等造谣诽谤之技,无所不用其极。望情报系统同仁务必警惕,切勿轻信此类谣言,以免落入敌人的诡计之中。
自全国解放之际,潘汉年肩负重任,担任上海市的常务副市长。1955年3月15日,他随陈毅、柯庆施等六位要员一同从上海启程,前往北京参与中共的代表大会。转至4月1日,毛泽东主席利用“高饶事件”为契机,再次敦促中央的高级干部向党组织坦白自己之前未曾透露的历史问题。
潘汉年与胡均鹤均已作古,笔者无缘亲访。尽管胡均鹤后来获释返乡,然而彼时已步入暮年,且不幸患上老年痴呆症。然而,不妨大胆揣测一番。鉴于胡均鹤的个人经历及性格特点,身为唯一存世目睹“潘汪会面”的目击者,他必定会对相关方作出详尽的交代。潘汉年对此心知肚明。自胡均鹤被捕以来,他始终笼罩在忧虑与愁绪之中。于是,在4月2日,他将自己的遭遇整理成一份书面材料,呈交给了陈毅。
陈毅深感事态严重,于是不顾夜深,紧急将相关材料呈交给了毛泽东。毛泽东闻言勃然变色,随即亲自下令,派遣公安部长罗瑞卿率队前往宾馆,对潘汉年实施逮捕。在材料上,他严肃批示道:“此人自此不可再信任!”
历经两年多的潘汉年案审查,一切真相均已大白于天下,尤其是潘汉年与汪精卫会面的事件,调查更是细致入微,透明无遗。然而,即便如此,潘汉年仍旧未能获得释放。
1956年四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的会议上,毛泽东在阐述《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以及1962年一月三十日于中央七千人大会上发表讲话之际,均对潘汉年给予了提及。他明确指出:“不处决他们,并非他们没有可处决的罪行,而是处决他们不利于大局。”毛泽东进一步强调:“潘汉年这类人,若杀其一,一旦开戒,与之类似者亦将受到牵连。”据此,潘汉年最初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又被追加无期徒刑。
潘汉年的两项罪名均与胡均鹤紧密相连。命运使然,这两位经历迥异的历史人物,最终在同一座监牢中度过余生,走向了相同的归宿。
1982年,潘汉年的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然而,他和夫人董慧却早已在九幽之下,长眠于寂静的无声世界。此刻,胡均鹤仍身陷囹圄。他满怀期待地盼望着潘汉年的到来,希望他能挺身而出,为他作证,从而将他解救于困境。
1983年,胡均鹤踏出监狱的大门,那是他因年事已高、身体衰弱而获准保外就医。他的儿子向法院提交了申诉,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为他洗清了冤屈,并肯定了他为民众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胡均鹤,作为一位退休干部,(鉴于他于1949年4月毅然投身军旅,且在服役期间展现出卓越的功勋。)自调入上海市公安局老干部处工作,直至1993年3月病故。
以下资料中,毛主席阐述了为何胡风、潘汉年、饶漱石、溥仪、康泽等人物虽“罪孽深重,堪以处死”,但“若行刑杀戮,反而不宜”。
《论十大关系》节选
(1956年5月2日,第七次最高国务会议召开)
1956年5月2日,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对“十大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
八、革命与反革命关系
反革命主要表现为何种属性?它是一种消极和破坏性的力量,与积极因素相对立。那么,反革命是否有可能改变?答案是肯定的。尽管部分反革命分子态度坚决,不愿转变,但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大多数反革命分子未来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转变。得益于我们实施的正确政策,已有众多反革命分子转变为非反革命者,其中部分人甚至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有几点应当肯定: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1951年和1952年所实施的镇压反革命行动是必要的。有人提出,那次镇压或许可以避免。然而,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针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方式,应采取以下措施:坚决予以处决、依法予以关押、实施严格监管、视情况予以释放。杀,众人皆明其意。所谓“关”,即关押起来进行劳动改造;而“管”,则是指在社会上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改造。至于“放”,则是指那些可捕可不捕的,通常不予捕捞,或者即便被拘捕,若表现良好,亦会予以释放。鉴于情况各异,对反革命分子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实属必要。
关于镇压反革命的讨论,关键在于“杀”这一行为。那次针对反革命的镇压,涉及的是那些深得民愤、罪行累累的反动分子。在六亿人民的革命浪潮中,若不消灭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之流,民众就无法真正站起来反抗。若非那次镇压,今日我们推行宽容政策,民众恐怕难以接受。如今,有人听闻斯大林时期有误杀之事,便质疑我们当年的反革命镇压也有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坚信,过去的镇压行动在本质上是对的,并且对当前仍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点,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尽管反革命现象依然存在,但其规模已显著缩小。随着胡风事件的浮现,对反革命势力的清查显得尤为必要。对于那些尚未彻底查明的情况,我们必须持续进行清查。必须明确,目前仍有少数反革命分子存匿,他们依旧在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行为,诸如残忍地杀害耕牛、纵火烧毁粮食、破坏工业设施、窃取情报、张贴反动标语等。因此,宣称反革命势力已被彻底肃清,可以高枕无忧的观点,是错误的。只要阶级斗争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依然存在,我们便不可有丝毫懈怠,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然而,声称当前仍存在大量反革命分子,亦属不当之论。
第三点,关于今后社会上的镇反工作,需遵循“少捕少杀”的原则。鉴于反革命分子往往成为百姓的直接受害者,民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对于其中极少数人,仍需依法惩处。而大多数反革命分子,则应移交至农业合作社进行监管,通过劳动改造的方式加以改造。然而,目前我们尚不能全面宣布停止死刑,也不能废除死刑这一刑罚。
第四项,对于机关、学校、部队中的反革命清查工作,必须遵循延安时期确立的原则,即坚决不杀,尽量减少拘捕。确凿无疑的反革命分子,虽经机关严格排查,却未受公安局的拘捕,检察机关亦未提起公诉,法院亦未进行审理。在一百名反革命分子中,有九十余人采取了此种处理方式。这便是所谓的“大部不捉”策略。至于死刑的执行,则无一人遭受此命运。
哪些人不会被处决?胡风、潘汉年、饶漱石等,即便是被俘的战犯如宣统皇帝、康泽等,也不在处决之列。他们之所以未被处决,并非他们无罪可罚,而是考虑到一旦处决此类人物,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更多人被牵连,人头纷纷落地。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误杀之事时有发生。一旦人头落地,历史的车轮无法倒转,正如韭菜虽可多次割割再生,但一旦错误地割除,便无法弥补,更无改正之机。
第三点,清除证据。在镇压反革命的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那些所谓的反革命分子往往就是自己反革命的铁证,他们的证词可能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一旦他们被消灭,或许就再也难以寻觅到关键的证据。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利于反革命势力,而对革命事业并无益处。
第四款,此举措既无法提升生产效率,亦不能增进科学技术水平,更不足以助力消灭四害,亦无力增强国防力量,更遑论收复台湾。若你将他们杀害,你将背负上杀害战俘的恶名,而杀害战俘历来是不名誉的行为。
另外一点,机关内部的敌对分子与社会上的敌对分子有所区别。社会上的敌对分子欺压民众,而机关内的敌对分子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他们普遍受到冤屈,但直接受到的冤屈较少。难道不杀这些人会有什么坏处吗?对于能够接受劳动改造的,就让他们去劳动改造;对于不能劳动改造的,就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虽然敌对分子被视为无用和害虫,但一旦被抓捕,他们也能为民众做些贡献。
是否应制定一条法律,规定对机关内的反革命分子不予处决?这属于我们的内部规定,无需公开声明,但务必尽力执行。假如有人投掷炸弹,导致屋内人员全部或部分死亡,或三分之一的人员丧生,那么,是否应当处决凶手?答案是一定要处决。
我党在肃反工作中秉持“不杀一人”的原则,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保持应有的严肃态度。然而,这样的方针确保了不致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即便犯了错误,也给予了改正的机会。这不仅能够安定人心,还能有效防止党内同志间的互不信任。我们坚决反对“不杀头,不给饭吃”的做法。对于所有反革命分子,都应提供一条生存之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此举措,既有利于人民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在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我们必须坚持不懈,绝不可有丝毫松懈。展望未来,除了要继续打击社会上的反革命势力外,还必须对机关、学校、部队等各个领域的潜在反革命分子进行深入清查。务必明辨敌我,绝不允许敌人混入我们的队伍,更不能让其渗透至我们的领导核心。此类行为对社会主义事业及无产阶级专政构成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